为了实现国家提出的新世纪“普通话初步普及”的目标,积极有效地开展我校普通话推广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的规定,特制定以下推普工作制度:
一、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、贯彻、落实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;
二、校领导每年至少召开1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,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,研究语言文字工作,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;
三、学校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,必须将推广普通话作为创建和检查内容之一,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;
四、录用新教师时学校必须审核普通话测试水平,中文专业教师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甲等,其他专业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,如未达标,不予录用;
五、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上岗前,必须向教务处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证,未达标者,一律不能上岗,未达标的教师员工分期参加校语委组织的普通话培训、测试;
六、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“测后管理”,杜绝“证书一到手,方言又出口”的现象,引导和鼓励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,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;
七、在教育教学、宣传、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,校语委每学期将以各种形式进行定期、不定期检查和抽查,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,年度考核时取消评优资格,情节严重者,取消评定职称资格;
八、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制定的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在教育教学、宣传、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;
九、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校语委组织的演讲、朗诵等各种普通话竞赛、讲座活动,必须组织学生每年5月校园文化节中开展“推普宣传周”活动,要形式多样,内容丰富;
十、学校教学楼、图书馆、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“请说普通话,请用规范字”的提示牌。
十一、推广普通话是树立学校良好形象,提高师生员工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,全体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,严格贯彻执行以上制度,为实现我国新世纪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作出贡献。